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原易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原易字第1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培勳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被告 詹智安
吳振揚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王培勳、詹智安、吳振揚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三人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呂世文
法官曾淑君法官陳郁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哲維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