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更一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聲更一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更一字第2號聲請人 王志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康淑釵 間因本院107年度建字第156號返還工程款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07年度建字第156號返還工程款等事件之民國108年11月12日及同年12月11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二、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原判決謂:「可知兩造原約定系爭工程應於
105年9月15日前完工,嗣經兩造協議重行簽訂系爭合約書,然二者之當事人、權利義務關係已有不同,依契約更新原則,兩造自有以後約(系爭合約書)替代前約(系爭切結書)之意思,先予敘明。」、「被告與 徐紹喜 仍與原告約定履約期限,當係願意承擔於期限前無法完工之風險」、「然就原告與徐紹喜間因系爭工程所衍生其餘之責任,諸如瑕疵擔保、債務不履行責任,甚或因終止後溢領工程款之不當得利返還責任,本非被告所得預見,當不在保證範圍內」等語,均非相對人於言詞辯論期日或書狀內所主張,故伊有聲請各次法庭錄音光碟予以確認之必要。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7年度建字第156號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之原告,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宗卷之人,復已敘明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係為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所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
書記官劉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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