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聲字第4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9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楊○燊(原名楊○凱)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9年度執聲付字第2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衍燊 (原名 楊衍凱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
109年5月15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09年10月1日,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1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吳勇輝
法官周紹武法官吳錦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杏月中華民國109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