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上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99年度上字第45號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 莊慶洲 律師複代理人乙○○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9年6月23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8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光秀
法官莊俊華法官曾平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9日
書記官葉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