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5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5200號債權人東林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東盛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臺裕營造有限公司、 陳谷音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臺裕營造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㈡敘明各利息起算日之本金金額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6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6月15日
書記官陳貴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