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8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879號上訴人即被告 謝清煙
謝登洲
謝耀騰 上列上訴人等與被上訴人(原告) 謝成源 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等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35萬12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萬6546元,未據上訴人等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9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9月26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