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75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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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7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27504號債權人DUA逢甲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紀欣妤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靖玉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所有西屯區福德段1503建號之異動索引,以釋
明110年11月12日以前為債務人陳靖玉所有(110年11月12日以後所有權人非債務人)。
㈡提出全部完整之規約影本。
㈢確認請求金額為何?是否仍對債務人請求111年3月~111年6
月之管理費?如是,並請具狀釋明請求之依據(因110年11月12日以後所有權人非債務人)。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9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