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5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5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護理人員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簡字第57號原告 林桂旭 即真愛華園護理之家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桃園市政府護理人員法事件(訴願決定字號:衛生福利部民國111年4月7日衛部法字第1113160532號),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亦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甚明。又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同法第236條亦有規範。
二、本件原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爰依上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
000元,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1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徐培元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2日
書記官吳文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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