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5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5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簡字第52號原告陸軍機械化步兵第二六九旅代表人 李其桓 訴訟代理人 陳宥任 上列原告與被告 胡皓翔 間因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
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次按,簡易訴訟程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爰依上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
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1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徐培元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2日
書記官吳文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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