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1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1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遷讓土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七二號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甲○○等人間請求遷讓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貳仟捌佰伍拾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仟壹佰陸拾伍萬陸仟參佰伍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肆拾壹萬陸仟伍佰陸拾伍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貳仟捌佰伍拾元,尚欠新台幣肆拾壹萬參仟柒佰壹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官王金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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