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34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三四七四號
公訴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鄭文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