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49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492號聲請人 郭子憫 即 郭東星 之.
郭慈安 即郭東星之.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惠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78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8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瑜鳳
法官陳靜茹法官林怡伸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書記官吳純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