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9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9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970號上訴人 林廖富
林淑慧 林莉庭 林亭佑 林淑珍 林淑真周素梅 林傳芳 林傳興 林益祥 林永昌 林松濱 被上訴人 林潤德
林金潭 林秋鳳 林秋雪 林秋玉 林秋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2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2,7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4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
書記官林政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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