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6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6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67號聲請人 吳衛倉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04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吳崇道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
書記官何惠文┌──────────────────────────────────────────────┐│支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6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蔡麗娟三信商業銀行進化分│104年9月30日│51,220元│JA0000000│││││行│││││├──┼─────────┼─────────┼──────┼──────┼──────┼──┤│002│ 何坤記台灣土地銀行豐原分│104年9月30日│8,709元│ATC0000000│││││行│││││├──┼─────────┼─────────┼──────┼──────┼──────┼──┤│003│大福體育用品社江福合作金庫銀行大雅分│104年10月15│16,150元│WX0000000││││川│行│日││││├──┼─────────┼─────────┼──────┼──────┼──────┼──┤│004│ 陳村榮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清│104年9月30日│10,612元│WN0000000│││││水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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