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8年訴字第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文化資產保存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陳芝荃 律師被告臺中市政府代表人 盧秀燕 訴訟代理人 吳尚潔
施嘉旻 施宜伶
參加人 林挺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文化資產保存事件,參加人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許林挺豪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時,其代表人為 董瑞斌 ,嗣於訴訟中變更為廖燦昌,茲據新任代表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經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被告於民國(下同)107年5月18日召開107年度第3次古蹟歷史建築聚落及文化景觀審議委員會,審議位於臺中市○區○○段○○段00000000000000號土地之歷史建築「瑾園」(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號)公告事項審查案,會議並請「瑾園」建物及土地所有權人與會陳述意見,本次會議經出席委員3分之2以上同意:「1.歷史建築及其所定著土地之面積及地號為:(1)建築本體:臺中市○區○○路○○○號,總面積為341.72平方公尺(面積應以實際測繪資料為準)。(2)定著土地範○○○區○○段○○段9-3、9-5、9-19、9-85、9-87、9-86地號,面積約為947平方公尺(面積應以實際測繪資料為準)。2.不同意歷史建築登錄後採移地保存方式。」被告遂依據106年度第7次古蹟歷史建築聚落及文化景觀審議委員會及上開審議委員會會議決議,於107年7月2日以府授文資古字第10701338451號公告登錄東區「瑾園」為歷史建築(下稱原處分),另於107年7月2日以府授文資古字第1070133845號函送上開公告予原告。原告不服,以系爭建物不符合登錄歷史建築之要件,且坐落土地僅34
1.72平方公尺,為何登錄定著土地範圍為947平方公尺,又未以移地保存之方式處理,顯違反比例原則等為由,請求撤銷原處分,向文化部提起訴願,經訴願決定駁回後,原告仍不服,遂提出本件行政訴訟。
四、經查,系爭歷史建築「瑾園」所坐落之臺中市○區○○段五○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土地,均為參加人所有,原告提起本件撤銷訴訟,其裁判結果,亦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及法律上利益,參加人既聲請參加訴訟,揆諸首揭規定,即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本件業經進行3次準備程序,兩造當事人並分別提出書狀及為言詞上之陳述,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莊金昌
法官陳文燦法官劉錫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
書記官許巧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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