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家救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救字第110號聲請人 許永進 代理人 李宏文 律師相對人 許雅婷
許瓊文 許永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
二、查聲請人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即本院109年度家繼訴字第85號案件),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無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經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暨案件辦理情形回報單、審查表、專用委任狀以為釋明,且其所提起之訴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文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9月4日
書記官張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