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89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89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8983號債權人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16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肆拾貳萬伍仟壹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一五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超過壹個月者按當時土地銀行基本放款利率(百分之七點三八五)加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2月11日
民事庭法官陳君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12月11日
書記官李育志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