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1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1148號債權人台東縣台東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參仟參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四六六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按週年利率百分之__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中文日期轉換■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片語■(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
簡易庭法官魏式瑜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
書記官李育志┌─┬────────┬─────────────────────┬──────────────────────────┐│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利率││利率│││││││││││││││├─┼────────┼──────────┼──────────┼┼───────────────┤│1│183,330元│96年11月23日│││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逾期利息部││││起至97年5月23日││按中國農民銀行基本放款利率加││││百分之4.40668││一成計收違約金,超過6個月者,│││││││逾期利息部分按該行基本放款利率│││││││加二成計收違約金。││││││││││││││││││││││├─┼────────┼──────────┼──────────┼┼───────────────┤│││97年5月24日│百分之7.65││同上││││起至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