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89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8971號債權人有限責任花蓮第一信用合作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丙○○債務人乙○○
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陸萬零伍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二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2月11日
民事庭法官楊智勝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12月11日
書記官李育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