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7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7292號上訴人即原告 顏寬恒 被上訴人即被告 周玉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按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就上訴聲明第2項請求金錢賠償部分,核屬因財產權而起訴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032元;就上訴聲明第3項請求刊載判決書部分,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是本件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532元(計算式:23,032元+4,500元=27,532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4日
書記官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