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63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6346號債權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務人 門虹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叁仟肆佰柒拾貳元,及其中㈠新臺幣柒仟零玖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㈡新臺幣陸仟壹佰柒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㈢新臺幣貳萬零貳佰零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3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3月11日
書記官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