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2年度壢小字第42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小字第421號

原告 林子晴

訴訟代理人 彭康錦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柏維楊振興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林子晴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林莆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9日

書記官陳香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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