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簡字第49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496號

原告 林桂鳳

被告 林政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法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4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2年3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各1份存卷可考,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周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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