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65號原告 彭祝芬 被告 吳彥志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中)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金簡字第23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偵查案號:110年度偵字第3112、3626、5492、9007、16438、16
894、1902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蔡守訓
法官張毓軒
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若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陳湘琦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