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435號原告 陳韻帆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 律師被告甲(姓名、住居所詳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江哲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書記官張祐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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