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附民字第2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審附民字第2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附民字第267號原告 劉陳貴美 被告 張富羽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審易字第185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李冠宜法官陳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建宏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