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小補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小補字第195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楊鵬遠 律師
被   告  廖恭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512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周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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