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7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796號原告 陳柏維 訴訟代理人 苗怡凡 律師被告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法定代理人 朱惕 之訴訟代理人 顏若涵
吳天珦 張簡得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准以附圖所示方式分割兩造共有坐落新北市○○區○○段○○○○○號土地(面積68
2.10平方公尺,下稱系爭土地)。查系爭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5萬2,700元,面積682.1平方公尺,而原告就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為4分之1等情,有系爭土地之土地登記簿謄本查詢資料附卷可稽,是以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98萬6,668元【計算式:52,700×682.1×1/4=8,986,668,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莊佩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3日
書記官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