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552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52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55292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零參佰玖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甲○○於95年3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90,000元,約定分36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息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惟相對人於借款後至98年5月6日止,即未依約清償款項,尚餘55,832元,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自最後繳款截止日98年5月6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依約定書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二)相對人甲○○於94年3月14日向聲請人借款450,000元,約定分5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息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惟相對人於借款後至98年5月6日止,即未依約清償款項,尚餘224,566,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自最後繳款截止日98年5月6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依約定書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1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瑞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11月2日
書記官朱恆忠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55292號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98年5月7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55832││││之違約金。│││元│││││├──┼───┼─────┼──────┼──────┼───────┤│2│新臺幣│甲○○│98年5月7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224566││││之違約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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