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附民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交附民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82號原告 陳黃英月 被告 陳俊榮
泰景工程行上列被告陳俊榮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至被告泰景工程行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屬應負僱用人責任之人,為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本件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29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蔡直青
法官伍逸康法官羅郁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明瑜中華民國102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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