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7年度壢小字第1016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壢小字第1016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翁千雅
           樓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7年8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捌佰貳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
玖仟捌佰伍拾參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9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林瑋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劉飛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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