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簡字第396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一路發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一路發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6月30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10,897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6,7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呈熹
以上正本係由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