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25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12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3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19日
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8年3月20日
書記官謝佩欣┌────────────────────────────────────────────────────┐│支票附表:98年度除字第25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 高素如 即福祥企業社│第一商業銀行蘇澳分│97年9月5日│78,975元│WA0000000│││1││行│││││├─┼─────────┼─────────┼─────────┼────────┼────────┼──┤│00│高素如即福祥企業社│第一商業銀行蘇澳分│97年10月5日│115,556元│WA0000000│││2││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