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2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229號聲請人 羅翊 烽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91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4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
書記官何婉菁┌───────────────────────────────────────────────────┐│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229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東明營造有限公司│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16,800元│CC0000000│100年1月10日│││陳永聰│份有限公司士林分公│││││││司││││├─┼─────────┼─────────┼─────────┼─────────┼─────────┤│2│全家國際開發股份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40,000元│KF0000000│100年1月25日│││限公司│份有限公司士林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