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中交簡字第6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中交簡字第69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傑程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速偵字第14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張傑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之第6行「經警發現其渾身酒氣」後應補充「,於同日凌晨3時26分許」;證據並犯法條欄一應補充「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影本」、「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外,其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張傑程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⒈被告並無酒後駕車前科紀
錄之素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⒉被告於酒後駕駛自用小客車,為警攔查後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每公升0.80毫克,法治觀念淡薄,漠視用路人安全,危害交通秩序,行為殊值非難;⒊被告酒後駕車並未肇事,且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⒋被告自陳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職業為服務業、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見速偵卷第21頁,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謝怡如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許慧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姚志鴻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速偵字第1468號被告張傑程男5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5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傑程於民國111年3月24日晚上11時許,在臺中市西屯區青海南街之海派酒店內,飲用威士忌酒數杯後,竟不顧大眾通行之安全,於翌(25)日凌晨3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嗣於同日凌晨3時10分許,行經臺中市西屯區環中路與青海路交岔路口時,因行車搖晃,為警攔查,經警發現其渾身酒氣,對其實施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8毫克,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傑程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復有酒精測定紀錄表、職務報告書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各1紙在卷可憑。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張傑程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4月1日
檢察官謝怡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4月6日
書記官柯芷涵所犯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