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00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40000號債權人 賴慶雄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胡__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 張素真 是否為本件債權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補狀末簽章。
㈡請求利息起算日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2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12月10日
書記官楊木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