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62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62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6252號債權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務人 蕭甫臣蕭拯群 即展泰工程行
一、債務人蕭甫臣即蕭拯群即展泰工程行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65萬187元,及自民國104年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25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20日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即第一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其餘請求駁回。駁回理由如下:債務人蕭甫臣即蕭拯群即展泰工程行為獨資商號,依目前實務見解,對獨資商號之執行名義,可據以對商號負責人執行。又債權人聲請時,當事人欄位未列出商號負責人,請求事項欄位則又列出,依前述獨資商號之性質,就蕭拯群部分之請求顯無必要,且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應記載當事人而記載不完整,亦應予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
五、債權人如不服第四項駁回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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