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聲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聲字第409號聲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相對人 吳榮峰 即易昌油漆塗裝商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1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吳榮峰即昌油漆塗裝商行」之記載,應更正為「吳榮峰即易昌油漆塗裝商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39條,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符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6月26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陳虹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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