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0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188號
99年度訴字第20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林曉蕙被告林志敏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林銘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緝字第723號、98年度偵字第16319號),及追加起訴(98年度偵字第18744號),本院依職權沒入保證金,茲裁定如下:
主文林曉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又按前述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林志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台幣10萬元,由具保人林曉蕙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經本院對其住所合法傳喚未到庭,復經本院派警前往拘提未果,且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庭等情,有送達回證3紙、刑事被告保證書、刑事保證金收據各1紙、拘票及報告書各1紙、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2紙等資料附卷可稽,顯見被告已逃匿,核諸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10萬元。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錢建榮
呂美玲宣玉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育萱中華民國99年5月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