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45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鄭勝智 律師
許明德 律師被告乙○○
國偉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朱育男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九日下午二時二十分許,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7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7月4日
書記官吳慕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