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3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30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6年度執聲字第15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甲○○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4月、7月、7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96年6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而刑期終結日期為97年11月6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宛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劉甄庭中華民國96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