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港簡調字第134號
聲請人
即原告 蔡有三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盧麗華 、 劉林玉杯 間請求返還退休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正如附表所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得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及第3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並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
二、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盧麗華、劉林玉杯返還退休金,然未據載明請求之訴訟標的、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正如附表所示。如原告逾期未補正,本院將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詹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伍幸怡
附表:
㈠原告應具狀補正對各被告之訴之聲明為何(需具體特定金額、說明為共同或連帶給付、其依據為何)。
㈡原告應具狀補正本件起訴之訴訟標的(即請求之法律上依據,請 陳明 本件請求應適用之法律名稱、條文條號)及原因事實,並提出相關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