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交附民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交附民字第53號附民原告 鍾維釗 訴訟代理人 梁智豪 律師附民被告 李柏廷 上列被告因民國100年度交易字第16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簡光昌法官翁世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書記官張孝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