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89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89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38952號債權人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程忠永程忠裕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陳債權讓與通知債務人之通知書,以及該通知書已合法送達債務人之郵務回執聯等相關資料到院以供參考(最高法院87年台上字第280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法律座談會第4號參照)。
二、債務人程忠永(Z000000000)、程忠裕(Z000000000)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9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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