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6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650號原告帷鉅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瑞玲 上列原告對被告欣美佳實業有限公司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