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23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23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易字第2343號102年度易字第200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尚勲
葉致良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王維毅 律師被告 林于倫 選任辯護人 董子祺 律師被告 劉峻豪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劉敏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玲君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