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338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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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字第33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38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8年度執聲付字第10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分別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傷害等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591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移付執行在案,茲經法務部矯正司於民國98年11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8年11月3日法矯司字第0980907289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98年11月3日法矯字第0980043399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10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崔玲琦法官遲中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韋杉中華民國98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