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上訴字第172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上訴字第17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森林法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上訴字第1728號上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MAIVANLONG(中文譯名:梅文龍)選任辯護人 鄭聿珊 律師(法扶律師)上訴人即被告DINHXUANPHUC(中文譯名: 丁春福 )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MAIVANLONG、DINHXUANPHUC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壹佰壹拾貳年拾壹月貳拾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MAIVANLONG、DINHXUANPHUC(以下稱被告2人)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森林法第52條第3項、第1項第1、4、6款之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罪,嫌疑重大,其2人均為逾期居留之越南籍移工,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12年6月26日執行羈押,並於112年9月26日延長羈押2月。
二、經查:本件被告2人所犯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罪,業經其2人坦認不諱,並有相關證據扣案可佐,足認犯罪嫌疑確屬重大;又其等經原審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年、1年8月,並均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復經本院駁回其2人上訴在案。審酌其2人均為逾期居留之外籍移工,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執行。是本院訊問後認對被告2人維持羈押處分尚屬必要,前述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2年11月26日起,均延長羈押期間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進發
法官許冰芬法官鍾貴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何佳錡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