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5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森林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09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MAIVANLONG(越南籍,中文譯名:梅文龍)
DINHXUANPHUC(越南籍,中文譯名: 丁春福 )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5127號、111年度偵字第7854號、111年度偵字第79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MAIVANLONG、DINHXUANPHUC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壹拾貳年貳月貳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2月,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偵查中不得逾2月,以延長1次為限。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3次為限,第三審以1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2人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2人均係涉犯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1項本文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森林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第4款、第6款之於保安林結夥2人以上為搬運贓物使用車輛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罪,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所定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乃裁定自民國111年11月28日執行羈押在案。
三、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於112年2月13日訊問被告後,被告2人均就森林法部分坦承犯行、組織犯罪部分否認犯行,依共同被告及證人 丁氏河陳明豪柯文元 等證述、蒐證照片、房屋租賃契約書、扣案證物等卷證資料,認被告2人均涉犯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1項本文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森林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第4款、第6款之於保安林結夥2人以上為搬運贓物使用車輛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罪,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2人均係逃逸之越南籍人士,在臺無固定住居所,有事實足認為被告2人有逃亡之虞,羈押原因仍屬存在,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公共利益及被告人身自由受限制之程度,認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尚屬適當,合乎比例原則,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手段實難達成羈押之效果,仍有延長羈押之必要,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自112年2月28日起延長羈押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何玉鳳
法官吳宗育法官李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鈺珣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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