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上易字第79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上易字第7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98年度上易字第79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易字第1182號中華民國98年9月1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755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1項、第2項、第36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經原審論以加重竊盜共2罪,各處有期徒刑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於民國98年10月
2日具狀提起上訴,上訴理由狀僅泛指其為單親家庭,撫育女兒,自身係輕度殘障,無一技之長,在經濟壓迫下而犯本案,原判決量刑過重云云,未敘述具體理由,有上訴狀在卷可按。按之上開規定,上訴人之上訴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行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2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憲義
法官簡志瑩法官邱永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10月20日
書記官鄭翠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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